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