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的管位、走向、管径和高程进行设计,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