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跨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挖砂、取土;

(三)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四)擅自在桥涵设施上装置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