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在跨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挖砂、取土;(三)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四)擅自在桥涵设施上装置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