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桥涵上应当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速等标志,机动车辆应按标志规定行驶。特殊情况需超载、超高通过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通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