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