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