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