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质监、安监、价格、房管、交通、气象、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