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燃气、建设、质监、工商、公安消防、安监、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