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用户建筑红线内管道设施至燃气用器具之间的输配气设施的维修;按照燃气运行技术规程,对燃气调压器、管网定期维护维修,确保运行安全。

用户应当按照政府定价缴纳服务、维修费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