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护与器具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评估报告认为燃气输配管网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