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九十日前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

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