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九十日前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