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