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已修改对秦岭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为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不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职责。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提供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