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给予生态性经济补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