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