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山崩景观、溶洞等地质遗迹,管护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地质遗迹不受破坏。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