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植被,涵养水源,控制污染物排放,维护管理蓄水、引水、调水和水源地设施等措施,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