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植被,涵养水源,控制污染物排放,维护管理蓄水、引水、调水和水源地设施等措施,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