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义务植

树、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对荒山、荒地、裸露山体进行补栽补植,提高秦岭森林覆盖率。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