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人工种植、建立水源保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改善秦岭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