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