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