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垃圾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