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