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九条已修改建筑垃圾运输人在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后,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对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并将企业、车辆、驾驶人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