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十四条已修改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