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