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