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