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处5万元、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