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同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水

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