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