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市容园林、环保、安监、教育、卫生、新闻、广播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