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工作。国土资源、规划、房屋管理、交通、卫生、教育、环保、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村镇建设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