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