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建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下发停工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电、水、气的销售服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