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乡村规划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乡、村庄规划实施中,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