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乡、村庄规划实施中,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