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注重综合配套,体现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