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宗教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旅游、体育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