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其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财政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也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监督事项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