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资金征收部门、国库,本级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受款人的下列有关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一)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二)预算资金征收、解缴、退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支出、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三)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四)政府债务的管理及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五)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