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提前三日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