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决算和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