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涉及公用服务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争议,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