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