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与经营者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区、市、县(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予以支持,为其配备与履行法定职能相适应的人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