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规定、标准的材料和用品,并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和应当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