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与经营者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食品经营者、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向消费者提供食物。提供的食物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更换或者退款。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