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与经营者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拍摄、冲印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拍摄、冲印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经营者提供服务后,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等,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传播。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数码卡、磁带、磁卡等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拍摄、冲印费用,并给予赔偿。摄影、冲印内容有特殊价值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达成保价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百分之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