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与经营者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及其他法律责任。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商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